一、貿易術語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
FAS 船邊交貨 (……指定裝運港) |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CA貨交承運人 |
FCA貨交承運人 (……指定地點) |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
C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 |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但是,按照CIP術語,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 |
CPT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 | "運費付至(……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后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CFR成本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 |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
E
EXW工廠交貨 (……指定地點) |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
D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指定目的港) | "目的港碼頭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指定目的港) |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
DDP完稅后交貨 (……指定目的港) |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
DDU未完稅交貨 (……指定目的港) |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
DAF邊境交貨 (……指定地點) |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邊境的指定的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即完成交貨。"邊境"一詞可用于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因而,用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點準確界定所指邊境,這是極為重要的。 |
二、關于提單
(一)提單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二)提單的特點
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
(1) 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和貨物已裝船的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
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3)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
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三)提單的種類
1.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
(1)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貨物已全部裝進船艙或裝在艙面甲板上后承運人才簽發的提單。提單是買方憑以提貨的依據,為了確保能在目的地提貨,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以證明貨物確已裝船。同時,使用已裝船提單對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均有利,具體說來,在FOB、CIF、CFR價格條件下,貨物裝船是承運人“鉤至鉤”責任的起點,如果在裝船過程中承運人發現問題,可以在提單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運人申報貨物的內容,只有在貨物表面狀況與托運人的申報一致時,承運人方才注明“已裝船”文句,因此,“已裝船”是賣方按照合同交貨的標志。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始對提單上描述的貨物負責,承擔貨物在運輸中的滅失和損壞之責,因而對買方來說,減少了收貨的風險。故雙方都愿意在信用證中規定提單上有已裝船字樣。由于信用證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銀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貨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提單。
(2) 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簡稱待運提單。是在托運人已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承運人已接管等待裝船的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有時船公司因船期問題,指定倉庫預收貨物,根據倉庫收據簽發收妥待運提單,準備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裝運。特別是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因集裝箱船航運公司大都在內陸收貨站收貨,而收貨站是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的。
2. 按對貨物的外表狀況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這是指貨物裝船時,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對提單上所印就的“外表狀況明顯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沒有作相反的批注(Superimposed Clause)或附加條文的提單。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均為清潔提單。銀行審單時應注意審核是否為清潔提單。
(2)不清潔提單(foul B/L)
這是指承運人在提單上加注了有關貨物及包裝狀況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單。承運人簽發提單給托運人,要對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提單持有人承擔提單上所載的責任。
并非所有有關貨物的批注都構成不清潔提單。例如,承運人對于提單上列有貨物的數量、質量、價值或特性并不負責,即使托運人在提單上聲明了內容、價值、重量、尺寸、標記、質量、數量等,承運人也視作不詳。這些聲明并不構成提單的“不清潔”。承運人對因包裝性質(如裝入紙袋、塑料袋內的貨物)而引起損失或損壞予以保留的條款,即免責權利,也并不作為聲明貨物有缺陷,不構成“不清潔提單”。如果大副收據所列貨物嘜頭、件數、重量等內容與提單所申報的不符,提單應根據大副收據作更正,這種更正過的提單應該說不構成不清潔提單,但可能遇到刁難挑剔的客戶,也會以不潔提單為由而拒付。
3.按提單中收貨人欄的填寫方式劃分
(1)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這是指在提單上具體寫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有以下幾種記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記名提單只能由該指定的收貨人憑此提貨,提單不能轉讓,可以避免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一般用于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是買主、開證行或代收行,但銀行一般不愿接受以買主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因為一些國家的慣例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樣銀行如墊款卻不能掌握貨權,風險太大。
(2) 指示提單(order B/L)
這是在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有“Order”(憑指示)字樣的提單。實務中常見的可轉讓提單是指示提單。指示提單必須經過背書轉讓,可以是空白背書,也可以是記名背書。
指示提單有四種抬頭:
A.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 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D. 不記名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作空白背書。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
(3) 來人提單 (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這是指在提單收貨人欄內只填寫to Bearer (提單持有人)或將這一欄空出不寫的提單。來人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方便。但如果提單遺失或被竊,然后再轉讓給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時,或者在無正本提單憑擔保提貨時,極易引起糾紛。所以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較少使用這種提單。有些國家明文規定不準使用這種來人提單。
4. 按提單內容的繁簡程度劃分
(1) 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這是指詳細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條款的提單。由于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目前使用的提單都是這種提單。
(2) 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
這是指提單上印明“簡式”(short form B/L)字樣,僅有正面提單內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單。一般提單背面記載有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但簡式提單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證明確規定不接受簡式提單。但只要沒有這種明確規定,銀行可以接受簡式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提單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的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分支機構或代理人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等字樣。簡式提單在美國很流行。
5.按不同的運輸方式劃分
(1) 直達提單(direct B/L)
這是指由承運人簽發的,貨物從起運港裝船后,中途不經過換船直接運達卸貨港的提單。直達提單中關于運輸記載的基本內容里,僅記載有起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帶有中途轉船的批語。凡信用證規定不許轉運或轉船者,受益人必須提供直達提單。
(2) 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 )
這是指貨物在起運港裝船后,船舶不直接駛往貨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口換船轉運往目的港的情況下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為節省轉船附加費,減少貨運風險,收貨人一般不同意轉船,但常常直運不可能必須轉船,沒有哪個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國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約200多個港口。所以國際貿易中轉船運輸方式是常見的。
(3) 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方式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承運人聯合起來運送貨物的方式,各承運人對自己所執行的運程負責。在貨物到達轉運地后,由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交給下一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繼續運往目的地。在聯運方式中由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在內并收取全程費用的提單稱為聯運提單。第一承運人雖然簽發全程提單,但他也只對第一運程負責。
聯運可以是相同運輸方式的聯運,也可以是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轉船運輸是聯運的一種,對轉船運輸幾乎所有提單都有這樣的規定:“如有需要,承運人可將貨物交由屬于承運人或他人的船舶,或其他運輸方式或直接或間接運往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支付,但風險由貨主負擔,承運人責任只限于他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
聯運提單分為海上聯運提單與多式聯運提單。前者是指為海海聯運簽發的一票到底的提單,即轉船提單;后者指海河、海陸、海空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進行聯運而簽發的一票到底的提單。
6. 按船舶營運方式劃分
(1) 班輪提單(liner B/L)
國際海上運輸主要有兩種運輸方式:一是班輪運輸;二是租船運輸。采取班輪運輸方式、由經營班輪運輸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叫做班輪提單。銀行接受班輪提單。
(2) 租船契約提單(charter payer B/L)
租船運輸是相對于班輪運輸而言的另一種船舶營運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環球航行,沒有固定船線、固定船期和固定裝卸港口;以裝運整船單一的大宗貨為主,也可根據租船人需要只租部分艙位;由承租人攬貨經營;運價(或租金)受租船市場供求關系制約,起伏變化大。在大宗商品交易時,貨主為了減少運費支出,往往不是將貨物裝班輪,而是自己租船運送貨物。租船運輸適合于貨多量大或需特殊裝卸設備的貨物運輸,如糧、糖、化肥、礦砂、煤炭、石油、木材、水泥、飼料等。目前國際上主要的租船方式可分為兩大類:航次租船(程租船)與定期租船(期租船)。